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2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204民初151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8N

负责人:张宁,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凡,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21

法定代表人:刘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设计费的13.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答辩要点:同意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不同意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因其已经按合同要求向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设计方案,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法律角度确实再没有履行的意义,其作为设计单位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组织了竞争性磋商,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写明:“……一、名词解释。1、采购单位: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2、监督机构:铜川市耀州区财政局。3、采购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部、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二、项目发展规划,……鉴于目前项目选址、综合确定以及实施需求,又及现状选址超出城市总体规划范畴,并且也不在现有已完成的董家河镇域规划之内,但又面临着项目建设所急需的规划、国土及市政建设等迫切需求……2017720日出具《成交通知书》: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组织了竞争性磋商。该项目于2017717日进行磋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成交复函”,并公示评标结果后无异议,现确定贵单位成交。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45000元。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尽快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按照磋商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该通知书中“采购单位”处盖有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公章,“磋商组织单位”处盖有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

22017821日,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甲方: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乙方: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铜川市耀州区XX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设计内容:(1)总体规划:总占地1000亩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2)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心区100亩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3)完成重点地段建筑的总平面、典型建筑平面示意图、建筑意象图及建筑效果图。(4)完成项目绿色环保的整体规划。2、规划设计费:总费44.5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3.35万元,首付款支付后25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总体规划概念方案设计……”

32017926日,董家河镇人民政府通过转账方式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133500元;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交设计方案。

4、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926日向贵公司支付首付款13.35万元,并分别于2017821日、914日、1012日召集由规划等相关区级部门、单位及贵公司参加会议,由贵公司对规划设计进行汇报,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商讨规划设计事宜。但很遗憾,贵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委托人满意的相关规划设计成果。直到2018420日委托人召开《耀州区XX园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会》,会议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听取贵公司的汇报,审阅了规划文本及图件,对贵公司的设计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之前迟延交付总体设计方案的行为本就构成违约,在评审会召开之后,又不能积极按照评审会给出的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至今未能按照约定提交任何设计方案。贵公司的行为已造成委托人的其他项目无法开展。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特致此予以催告,望贵公司收到此函件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如无法提供,贵公司应全额退还委托人交付的13.35万元……”,该函件已于20187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

52018712日,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向董家河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设计合同签订后,北京中外建依据贵方提供的资料以及招投标文件第三部分“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二条“现状选址超出城市总体规划范畴,并且也不在现有已完成的董家河镇域规划之内,但又面临着项目建设所急需的规划、国土及市政建设等迫切需求。故而拟以集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概念方案设计为一体的方式,积极落实规划设计成果”等要求,于20178月、20179月、201710月,分三次向贵单位提交设计成果,根据贵单位的会议讨论结果,北京中外建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提交。20184月贵单位组织专家对“铜川市耀州区XX划设计”进行专家评审会。会后,贵方于2018427日,向北京中外建发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总体规划》及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贵方新提供的文件显示,城市总体规划文件中均已明确定位该设计用地为工业用地、城市绿地、城市规划道路的性质,与贵单位前期招标文件信息完全不符……北京中外建依据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全面履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贵单位委托律师发函中所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委托人满意的相关规划设计成果”与事实不符……贵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后提出的新要求已经超出原设计合同之约定,依约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该函件已于20187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发出。

620181214日,董家河镇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知书:“……专家意见提出后,我单位多次进行催促,但你公司至今未提交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但直至今天,你单位未有任何回复,由于你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一、自本通知发之日起,你公司与我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予以解除,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全额退还13.35万元。二、若你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全额退还13.35万元,我单位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你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

7、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对此,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庭审中均无异议。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关于主张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主张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设计费13.35万元是否予以支持?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认为,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且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法律角度分析确实再没有实际履行的意义,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13.35万;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法律角度确实再没有履行的意义,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其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其作为设计单位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关的设计方案,所以其不同意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且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因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法律角度分析没有实际履行的意义,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主张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向其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诉称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但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也无法证实就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董家河人民政府已超额支付相相关的规划设计费,且结合本案案情实际,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主张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13.35万设计费亦有悖于公平原则,综上,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主张被告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主张解除合同,对此,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驳回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曹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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