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9-07-12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204民初151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8N。负责人:张宁,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凡,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21。法定代表人:刘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设计费的13.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答辩要点:同意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不同意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因其已经按合同要求向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设计方案,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与铜川市XX环XX园总体规划相冲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法律角度确实再没有履行的意义,其作为设计单位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返还设计费13.35万元。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组织了竞争性磋商,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写明:“……一、名词解释。1、采购单位: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2、监督机构:铜川市耀州区财政局。3、采购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部、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二、项目发展规划,……鉴于目前项目选址、综合确定以及实施需求,又及现状选址超出城市总体规划范畴,并且也不在现有已完成的董家河镇域规划之内,但又面临着项目建设所急需的规划、国土及市政建设等迫切需求……”。2017年7月20日出具《成交通知书》:“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铜川市耀州区XX园项目规划设计采购”组织了竞争性磋商。该项目于2017年7月17日进行磋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成交复函”,并公示评标结果后无异议,现确定贵单位成交。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45000元。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尽快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按照磋商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该通知书中“采购单位”处盖有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公章,“磋商组织单位”处盖有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2、2017年8月21日,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甲方: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乙方: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铜川市耀州区XX园规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设计内容:(1)总体规划:总占地1000亩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2)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心区100亩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3)完成重点地段建筑的总平面、典型建筑平面示意图、建筑意象图及建筑效果图。(4)完成项目绿色环保的整体规划。2、规划设计费:总费44.5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3.35万元,首付款支付后25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总体规划概念方案设计……”3、2017年9月26日,董家河镇人民政府通过转账方式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133500元;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交设计方案。4、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向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26日向贵公司支付首付款13.35万元,并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9月14日、10月12日召集由规划等相关区级部门、单位及贵公司参加会议,由贵公司对规划设计进行汇报,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商讨规划设计事宜。但很遗憾,贵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委托人满意的相关规划设计成果。直到2018年4月20日委托人召开《耀州区XX园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会》,会议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听取贵公司的汇报,审阅了规划文本及图件,对贵公司的设计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之前迟延交付总体设计方案的行为本就构成违约,在评审会召开之后,又不能积极按照评审会给出的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至今未能按照约定提交任何设计方案。贵公司的行为已造成委托人的其他项目无法开展。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特致此予以催告,望贵公司收到此函件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如无法提供,贵公司应全额退还委托人交付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