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欣盛陶瓷店与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2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1941号
原告: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欣盛陶瓷店,经营场所: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方平山,总经理。
被告:方国光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欣盛陶瓷店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欣盛陶瓷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欣盛陶瓷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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