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4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3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安徽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担保(保单号:1251601*****39945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权利在未来得到实现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故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香山御景苑未出售房屋14套,房号分别为:B1#楼1-1号、C16#楼16-2号、C16#楼16-3号、C16#楼16-4号、C17#楼17-1号、C17#楼17-2号、C17#楼17-3号、C18#楼18-1号、C19#楼19-2号、C19#楼19-3号、C19#楼19-4号、C20#楼20-1号、C20#楼20-2号、C20#楼20-3号。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何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