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志市公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28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佳法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尚志市公路客运站,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站长。
本院受理的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志市公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志市公路客运站未在指定期间内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志市公路客运站所有的位于尚志市公路客运站综合楼,产权证号尚房权证尚志镇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2342.97平方米商业用房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7009805.44元接受该房产,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未放弃。另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佳法执字第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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