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12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申东,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阿城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798号民事调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库享有的工程款进行了冻结。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0302执123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于2017年11月17日划拨了X库在X银行存款及X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库享有的工程款70343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帐号:×;户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开户行:鸡西X行X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