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9执81号
申请人: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二楼36-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297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东二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2224J。
法定代表人:吴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轨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9民初1799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于2019年1月15日已冻结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依法应予以划拨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同时,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划拨银行存款前,应依法对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509.13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户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62×××62),划扣总额以208509.1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湘
审判员黄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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