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与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0号通达大厦14幢1单元10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950000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763015.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295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半成品日光大棚130个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也表示待大棚建设、土地流转相关条件具备时再予处置。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03执264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后2年内申请人有权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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