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嘉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1幢1100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0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怀山
执行员呼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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