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端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4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6民初2369号
原告西安高端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高端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高端公司”)与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高端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青龙公司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高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304元、违约金17060.8元,共计102365元;2、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陕西青龙公司承建了由陕西广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未央大道10号”秦岭国际”商住楼。被告陕西青龙公司在该工地成立项目部具体施工。2013年11月21日,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烟道承揽合同》,由***具体负责,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项目部商住楼厨房和卫生间的烟道供货安装工程,厨房烟气管道规格为510*210,共20根;卫生间烟气管道规格为130*360,共18根;每根长3米,单价均为每米56元,具体造价以实结算;被告项目部验收完毕后,应于10日内支付原告已完造价的70%,2013年年底付至造价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烟道供货安装,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直至2014年9月17日,才向原告支付7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76832元。后”秦岭国际”项目排气道二次改造,原告继续进行烟道安装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为8472元,被告至今也未予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陕西青龙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陈述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2013年11月21日,***代表陕西青龙公司秦岭国际项目部(甲方)作为定作方,与作为承揽方(乙方)的西安高端公司签订了《烟道承揽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秦岭国际商住楼加工安装排烟气道,规格为130*360、510*210,单价每米56元,以实结算,乙方施工完成后,甲方在6日内按陕2011TJ008标准进行验收,且必须通过建设单位验收;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验收,视为甲方认可工程合格;甲方应于验收合格10日内支付原告已完造价的70%,2013年年底付至造价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质保金,并约定甲方迟延付款滞纳金每天为千分之三。合同加盖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秦岭国际项目部印章和原告公司印章。2、2014年10月17日,*姓人员证明,内容为:安装烟道每层38趟,共23层,每层3M*38趟,计2622米,改烟道10趟,计102米,接烟道10米,砸烟道37节。3、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结算单,载明秦岭国际排气道二次改造工程合计价款847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烟道承揽合同》、*姓人员证明、***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烟道承揽合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姓人员证明和***出具的结算单,因被告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确定*姓人员及***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且*姓人员的证明和***的结算单亦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按合同约定,原告也无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
综上,原告西安高端公司要求被告陕西青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高端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7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望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