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81民初2753号
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75731066B。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龙街道纬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4682116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5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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