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0韩建荣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981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到庭称代理盐城公司出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故本院以盐城水利公司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工程款277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日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盐城水利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277000元,盐城水利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盐城水利公司系***2标的中标人,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施工,***无施工资质,后***又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但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言而无信,一直久拖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出据的证明不错,但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工程款数额不能代表公司认可,待该工程审计完成时,公司认可的数额为双方结算数额,因***至今亦未领取到工程款,同意分期给付。
盐城水利公司辩称:公司是劳务分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亦未审计完毕,***与***的结算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盐城水利公司中标川东港工程东台市境内何垛河工程施工2标,2014年11月17日,东台市川东港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盐城水利公司签订《川东港工程东台市境内何垛河工程施工2标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川东港工程东台市境内何垛河工程施工2标发包给盐城水利公司,签约合同价:47876826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耿红文,财务负责人:管国堂,安全管理负责人:***。2017年3月2日,***与***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川东港工程东台何垛河2标水下方;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水下总方量10500立方,按每立方15元人民币(不含税金)结算,承包总价157000元,水上方量1500立方,按每立方6元人民币(不含税金)结算,总价款9000元;工程结束后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50%给乙方,如验收不合格,乙方继续施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余款等业主计量到位或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18年2月8日,***出具“证明”载明:东台挖泥船老韩在何垛河盐城水建项目部***施工段养猪场后面清挖水下方及清后用挖泥船回填土共计水下方量16755立方,另老韩挖泥船整理验收不合格,及新团界沟坎与东台接头处理水下方共计肆拾船,每船160立方,另第二次验收又处理水下方壹拾捌船,计每船130立方。总计土方量为25495立方*15元宝382425元,已付老韩工资壹拾万零伍仟肆佰贰拾伍元105425元,382425-105425=277000元,实际下欠277000元未付。
案涉工程双方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双方均认可该工程正在审计中。
审理中,***陈述与盐城水利公司有内部承包协议,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工程由盐城水利公司中标承包的事实予以认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盐城水利公司的职工,且非现场项目负责人,故其陈述与盐城水利公司系班组内部承包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不具备工程承包及劳务用工的资质,认定盐城水利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合同无效。***以班组名义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亦为无效合同。
关于***主张的工程款问题。虽然案涉工程双方未提交竣工验收证明,但工程已实际使用。***完成的工程量已经***验收结算,总工程量和总工程款双方均签字认可,故***以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主张权利,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等业主计量到位或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以“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的条件主张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辩称应“等业主计量到位”后付款,不予采信。
盐城水利公司违法分包工程,***主张其对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予以支持。
审理中,***放弃利息主张及自愿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本院准许。
盐城水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不到庭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韩建荣工程款277000元;
二、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各负担2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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