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180号
申请人: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解除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5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