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财保84号
申请人: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2号杰瑞科技创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951463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东海县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处(东海县税务局)工程款中的1500万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东海县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处(东海县税务局)工程款中的1500万予以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划扣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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