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403号
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孙荣,职务:董事长。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6元,减半收取计7138元,由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