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与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477号
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乌和路(齐鲁工业园区里面),注册号:653122602440576。
经营者:***,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达到15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8955863U。
法定代表人:孙荣。
被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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