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宁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1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880号
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宁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南顾居委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孙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90元,减半收取计15595元,由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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