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4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孙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第三人:上海松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松美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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