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5453号
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5000101954,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全,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4R,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5490D,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盆渎村8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9206元,减半收取96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3元,由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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