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05-04-3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初字第0295号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震川中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4399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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