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与***、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5
徐雪与***、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民初字第02108号
原告徐雪,学生。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5-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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