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2841号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5-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133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66元,由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