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11民初4342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平阳社区八组黄德仁家。
经营者:任奉勇,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曾文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志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长江紫都紫兰苑6栋2单元4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庞宝根。
委托代理人:谢文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婷,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豪钢管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建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嘉、柳志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被告宝业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6月27日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11091.22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违约金共计309879.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日利率千分之三,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因”龙湖·湘风原著一期”工程项目需要,于2013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峰豪钢管公司租用原告的钢架管、扣件、顶托,并对租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宝业建工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工程受益方,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两被告应承担租金支付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租赁物,但两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6月27日,两被告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11091.22元。两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50000元。
被告峰豪钢管公司辩称:1、与被告宝业建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豪钢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截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租金。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原告结算遭到拒绝,所以有部分余款未结清。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3、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0元并非本案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且被告峰豪钢管公司非违约方,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宝业建工公司辩称:宝业建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及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告宝业建工公司将”湘风原著”项目工程分包给龙豪钢管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已经进行了结算,并在2017年7月25日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就该工程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之间,与被告宝业建工公司无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宝业建工公司系”龙湖·湘风原著”一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2013年12月6日,被告宝业建工公司(甲方)与龙豪钢管公司(乙方)签订《内外架体综合劳务分包合同(修)》,约定甲方因长沙龙湖·湘风原著项目一期二组团一标段地下室、商业楼、高层主楼、别墅工程的脚手架工程的搭拆及工地上所用的内支撑所需钢管、扣件、顶托及外架施工分包给乙方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计划要求完成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主体施工阶段必须满足高层作业层一层的要求。双方还对价款与结算、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12月8日,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乙方)与龙豪钢管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年12月8日龙豪钢管公司与被告宝业建工公司签订的内外脚手架分包合同,现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为17个月,从悬挑架第一挑搭设开始计算,拆除外脚手架不超过17个月,别墅单栋工期为270天,以乙方单栋开始搭设开始计算时间,到拆除不超过270天。合同还对结算单价、质量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12月31日,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原告(甲方,出租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为承建龙湖地产工程,租用甲方钢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实际数量及时间以发收货单据为准。租赁期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乙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器材成本价值及租金(不含税)收取标准如下:钢架管14元/米,0.0092元/天/米;扣件5元/套,0.004元/天/套;50顶托13元/个,0.025元/天/个;750cm顶托16元/个,0.05元/天/个。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送货当天不计),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三十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以发货单和验收单为结算凭据。乙方应于每月末支付租金,未按时支付的,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违约金至租金缴清之日止。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向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出租钢架管、扣件、顶托及工字钢。2017年11月20日,经本院主持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对账,双方确认:钢架管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租赁,截至2015年4月2日共发出145358.6米,至2016年6月14日共收回148286.5米;扣件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租赁,截至2015年4月2日共发出104206套,至2016年6月14日共收回105284套;顶托自2014年1月3日开始租赁,截至2015年4月2日共发出8608个,至2016年6月14日共收回8901个;工字钢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750米,截至2016年4月9日共收回750米。其中截至2014年2月25日累计租赁钢架管39420.9米,扣件17200套,顶托3300个;截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租赁钢架管116671.75米,扣件91932套,顶托3977个,工字钢750米。
原告认为双方约定钢架管按0.0092元/天/米、扣件按0.004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工字钢按0.07元/天/米计算,但自2014年7月1日后重新约定钢架管按0.008元/天/米、扣件按0.0035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工字钢按0.07元/天/米计算。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予以认可,但其提交了《建筑器材租赁客户核算表》,拟证明双方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重新约定钢架管按0.0065元/天/米、扣件按0.003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计算,《建筑器材租赁客户核算表》载明”待峰豪公司核实后,无大的误差,就做最终结算,如有太大的误差,电话协商”。而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核实的结果与核算表存在不一致,故双方未最终结算。因双方对租赁器材数量及租金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1、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已支付原告器材租赁费600000元,其中于2017年7月25日支付的100000元未在原告主张的金额中扣减。2、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协商确认多收回的钢架管按6元/米、扣件按3元/套、顶托按5元/个折抵扣减,同时原告出租的器材于报停期间(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及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5日,共计50天)不计算租金。3、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了律师费50000元。4、被告宝业建工公司与龙豪钢管公司就脚手架项目进行了结算,并已全部支付龙豪钢管公司工程款9636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标备案信息、《内外架体综合劳务分包合同(修)》、《合作协议书》、《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发货单、验收单、银行转账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结算审核表、支付款项明细、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钢架管按0.0092元/天/米、扣件按0.004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及工字钢按0.07元/天/米计算,自2014年7月1日后重新约定钢架管按0.008元/天/米、扣件按0.0035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及工字钢按0.07元/天/米计算,被告峰豪钢管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峰豪钢管公司辩称双方又重新约定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钢架管按0.0065元/天/米、扣件按0.003元/天/套、顶托按0.025元/天/个计算,仅提供了《建筑器材租赁客户核算表》予以证明,但双方未按核算表最终结算,原告亦不认可核算表载明的租金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峰豪钢管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向原告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工字钢,经双方对账确认租赁钢架管145358.6米、扣件104206套、顶托8608个、工字钢750米,其应以实际租赁时间,按上述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租金共计919519.16元(641758.04元+190181.44元+63505.63元+24074.05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因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实际已还钢架管148286.5米(多还2927.9米),扣件105284套(多还1078套),顶托8901个(多还293个),其多还的部分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抵扣22266.4元(2927.9米×6元/米+1078套×3元/套+293个×5元/个)。同时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约定报停期间(共计50天)不计算租金,因此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中还应扣除报停期间产生的租金48025.8元【(39420.9×0.0092+17200×0.004+3300×0.025+116671.75×0.008+91932×0.0035+3977×0.025+750×0.07)×25天】。综上,扣减多还的器材和报停期间的租金,以及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已支付的租金600000元后,其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49226.96元(919519.16元-22266.4元-48025.8元-6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411091.22元,其超过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峰豪钢管公司对租金标准存在争议,《建筑器材租赁客户核算表》亦明确待核实后最终结算,而双方核实后差异较大未进行最终结算,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峰豪钢管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但其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298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宝业建工公司共同支付上述租金及律师费,但其与被告宝业建工公司之间并无租赁合同关系,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249226.96元;
二、被告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律师费298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10元,保全费4375元,合计1588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6000元,由被告武汉市峰豪钢管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 莎
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妮
附表:
日期钢架管(元/米/天)扣件(元/套/天)顶托(元/个/天)工字钢(元/米/天)发收累计数量每天租金天数阶段租金发收累计数量每天租金天数阶段租金发收累计数量每天租金天数阶段租金发收累计数量每天租金天数阶段租金米米米元天数元套套套元天元个个个元天元米米米元天元13-12-314785478544.023600360014.414-1-34172.58957.582.413132.07360014.4343.2120012003014-1-5477313730.5126.322164.822000560022.4228.812003026014-1-8420017930.5164.963378.96560022.4367.2700190047.539014-1-9470722637.5208.271164.962400800032122.4190047.5147.514-1-10339626033.5239.511208.2730001100044132800270067.5147.514-1-12390029933.5275.392479.0232001420056.8288600330082.5213514-1-16446734400.5316.4841101.5530001720068.84227.2330082.5433014-1-175020.439420.9362.671316.481720068.8168.8330082.5182.514-1-3139420.9362.67145077.411720068.814963.2330082.514115514-2-27502044440.9408.86279792.151720068.8271857.6330082.5272227.514-3-34359.648800.5448.9641635.4332002040081.64275.2330082.5433014-3-5430553105.5488.572897.9330002340093.62163.2330082.5216514-3-8390057005.5524.4531465.71520428604114.423280.8330082.53247.514-3-93812.560818559.531524.45580034404137.621114.42330082.5182.514-3-1090061718567.811559.53320037604150.421137.6220655365134.13182.514-3-114809.866527.8612.061567.8137604150.421150.425365134.131134.1314-3-133561.670089.4644.8221224.11253640140160.562300.835385903147.582268.2514-3-144989.675079690.731644.8240140160.561160.565903147.581147.5814-3-153117.578196.5719.411690.7340140160.561160.565903147.581147.5814-3-18240080596.5741.4932158.22280042940171.763481.685903147.583442.7314-3-2080596.5741.4921482.981000052940211.762343.525903147.582295.1514-3-22340083996.5772.7721482.98180054740218.962423.525903147.582295.1514-3-23374287738.5807.191772.7754740218.961218.965903147.581147.5814-3-25291590653.5834.0121614.39200056740226.962437.925903147.582295.1514-3-27300693659.5861.6721668.02280059540238.162453.925903147.582295.1514-4-113364.190295.4830.721512925.0159540238.16153572.45903147.58152213.6314-4-292873.587421.9804.281814952.9259540238.16184286.882111.379294.8182656.3514-5-83664.7583757.15770.5797238.53107458466233.8692143.44500329282.39853.214-6-28150085257.15784.375139298.851320071666286.665111927.06329282.3514197.314-6-3085257.15784.3721568.7371666286.662573.33329282.32164.614-9-114242.689499.757167357258.7400075666264.837320926.47329282.3736007.914-9-145088.794588.45756.7132147.99360079266277.433794.49329282.33246.914-9-15450099088.45792.711756.7179266277.431277.4310004292107.3182.314-9-205073104161.45833.2953963.5480080066280.2351387.164292107.35536.514-9-219810113971.45911.771833.2980066280.231280.236004892122.31107.314-9-234878118849.45950.821823.54100081066283.732560.464892122.32244.614-9-284950123799.45990.454753.9852081586285.5551418.664892122.35611.514-9-294629128428.451027.431990.420081786286.251285.554892122.31122.314-9-30128428.451027.4311027.4381786286.251286.254892122.31122.314-11-91384.8129813.251038.514041097.11014691932321.764011450.044892122.340489214-11-104809125004.251000.0311038.5191932321.761321.764892122.31122.314-11-183921.15121083.1968.6688000.2791932321.7682574.14892122.38978.414-11-21121083.1968.6632905.9991932321.763965.294892122.33366.975075052.5315-1-214411.35116671.75933.376159088.5591932321.766119627.48915397799.43617460.375052.5613202.515-2-28116671.75933.373835468.2191932321.763812226.96397799.43383778.1575052.538199515-3-294923121594.75972.762927067.8591932321.76299331.1397799.43292883.3375052.5291522.515-4-2720122314.75978.5243891.0311200103132360.9641287.0511055082127.054397.775052.5421015-6-30122314.75978.528987088.1103132360.968932125.625082127.058911307.4575052.5894672.515-7-42847.4119467.35955.7443914.074103128360.9541443.852088299474.854508.275052.5421015-7-216026.35113441907.531716247.56103128360.95176136.12299474.85171272.4575052.517892.515-8-4113441907.531412705.391998883140290.99145053.27299474.85141047.975052.51473515-8-55228.75108212.25865.71907.5383140290.991290.99299474.85174.8575052.5152.515-8-94854.05103358.2826.8743462.7983140290.9941163.96299474.854299.475052.5421015-8-114877.198481.1787.8521653.7383140290.992581.98299474.852149.775052.5210515-8-1298481.1787.851787.851542167719237.021290.99454254063.5174.8575052.5152.515-8-145102.393378.8747.0321575.767719237.022474.03254063.5212775052.5210515-8-1693378.8747.0321494.061357054149189.522474.031184135633.9212775052.5210515-8-314629.488749.47101511205.4654149189.52152842.82135633.915508.575052.515787.515-9-24952.6583796.75670.3721419.9954149189.522379.04135633.9267.875052.5210515-9-1183796.75670.3796033.3754149189.5291705.69135633.99305.18067046.99472.515-9-123590.6580206.1641.651670.37554144189.51189.52135633.9133.985.5584.540.92146.915-9-3080206.1641.651811549.6854144189.5183411.07135633.918610.2584.540.9218736.4715-10-380206.1641.6531924.951646537679131.883568.5151983720.933101.7584.540.923122.7515-10-4492075286.1602.291641.65837671131.851131.8883720.93120.93584.540.92140.9215-10-125244.0570042.05560.3484818.3137671131.8581054.7983720.938167.4584.540.928327.3215-10-1770042.05560.3452801.68132962437585.315659.2411225104.63584.540.925204.5815-11-274880.0565162521.34122973.792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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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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