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1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412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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