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5428号
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02478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0元,由原告常熟市华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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