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4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3执异字第17号
异议人(案外人),沈阳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被执行人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街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因冻结的账户已经解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阳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焦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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