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佳木斯市奇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2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告:佳木斯市奇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佳木斯市华泰新城3号楼108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71委1组北6道街46栋楼4单元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奇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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