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2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告:佳木斯市奇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佳木斯市华泰新城3号楼108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71委1组北6道街46栋楼4单元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奇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