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续、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7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4081号
申请人:*双续,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双续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双续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申请人*双续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
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申请人*双续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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