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1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小平涂料店店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芮城县学*****一组人,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426号北楼12层5号。
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一组人,农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经审查查明,本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30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又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以(2018)晋08民终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提起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本案二审中,***申请撤诉上诉,本院经审查准许其撤回上诉,故本案应视***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再审请求,主张原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行为相悖,故***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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