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小平涂料店店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426号北楼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芮城县学张乡学**一组居民。
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一组居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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