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上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17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楼利勤、王**。
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朱上进。
本院在审理***与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上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黄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彭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