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7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人民路1号,机构代码00551238-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玉录,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限其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9789795元。该处理决定书已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理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审查,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拖欠魏德强等人工资6526530元,但该数字计算并不准确,该公司拖欠的部分工程材料款也计入了工资数,有些工人工资在下达该处理决定书之前已经支付,故申请执行人作出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该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随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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