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1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6民初639号
原告:袁福生,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民,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51128080Q。
法定代表人:陈大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定江东路(小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铜鼓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袁福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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