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2号楼22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区3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茶窖支行66×××51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茶窖支行6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000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户名:田阳县人民法院,账号:95×××9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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