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2号楼22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区3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上述冻结期限圴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