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2018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7)桂10民终124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73469.4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7885元,本案执行费15214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银行计算本案的利息为186137.02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74705.4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执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立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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