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1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4执4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九如。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岭市
申请执行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4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8976883元、诉讼费及利息等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若有)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岭市××泽南村泽国大厦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泽国135871;*国用2005字第G06180)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财产已在江西宜春市袁洲区人民法院、安徽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岭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处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4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金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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