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4执3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易自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21304800元及息,诉讼费用144910元和执行费用888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8月24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3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自强在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4.5%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易自强在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4.5%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于学潮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