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仇海杰、**等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2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行保复5号

复议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仇海杰,1970年10月3日,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1971年1月22日,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1968年2月6日,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1972年11月21日,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原被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仇海杰、**、***、***、原被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内01财保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复议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

被申请人仇海杰、**、***、***称,实际施工人承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经形成事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从未支付过工程款,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依法冻结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应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足额的财产担保,保全错误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仇海杰、**、***、***与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发生纠纷,2016年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沙尔沁公租房项目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二次结构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负责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第一标段1#、2#、3#、4#、5#、6#、7#、8#完成二次结构图纸内所有工程范围,并约定合同金额、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方式等等。申请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申请人发现协议公章有问题,于2017年8月20日、9月12日到被申请人公司核实情况,被申请人承认工程是被申请人的,但协议上的公章是假的,对承包协议以及申请人施工不认可。现已完成工程预算产值5000万元左右,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无法支付。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36000000元债权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3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担保,保险标的为36000000元。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都是在诉讼当中才能查明,诉前保全不审查案件的具体事实的真实性,只要是情况紧急、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等诉前保全要件,均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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