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1民初1733号
原告:**太,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韩城市秦安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太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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