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红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在其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诉讼结束前,不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双方正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亦提出执行异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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