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高力、***等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1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401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彭高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凌云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市安龙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香格里拉市林卡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学锋,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彭高力、***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5日,原告彭高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高力、***因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证据暂时无法收集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高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3.00元,减半收取计23976.5元,由原告彭高力、***负担。
审判长斯那曲宗
审判员张晓燕
人民陪审员段继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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