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5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民终2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上诉人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剑客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剑客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剑客奶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剑客农业公司、三剑客奶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元、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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