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禾下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高虎社,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禾下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5层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审被告河南文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32幢1单元01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巴彦淖尔市地税局)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禾下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下土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文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7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巴彦淖尔市地税局上诉称,本案的案由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即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地域管辖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由侵害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一方面被上诉人禾下土公司主张本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的文化建设项目侵犯其著作权,该项目所在地和上诉人所在地都为巴彦淖尔市,故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是巴彦淖尔市,另一方面,涉案项目还在施工中,尚未竣工的项目何以侵犯其著作权,被上诉人有滥用诉权之嫌,为查明案件事实,在招标地及项目所在地巴彦淖尔市的中院审理本案将更具有效率也更为经济。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禾下土公司认为被告巴彦淖尔市地税局、被告***、文汇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及被告文汇公司住所地均在郑州市,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巴彦淖尔市地税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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