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2468号之一
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10号联晟大厦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96464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现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的冻结和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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