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6512号
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雷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叶,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绿园小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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