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绿园小区门面房(17区7丘23栋1层W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乌奇西路阜康林场。
法定代表人:成小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春,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雪
审判员***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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