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新232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锦华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绿洲北路绿园小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伟,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呼图壁县人社局)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呼人社监处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的对被执行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际公司)立即支付***、付金峰、***等65名工人工资2575800元。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社局以责令博际公司与发包人重新核算工人工资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博际公司执行呼人社监处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社局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博际公司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鞠凤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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