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4981号
原告:***,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408906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会信用代码12500101795868582N。
法定代表人:罗伟,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洪军,男,系该校职工,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未按规定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蒲自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肖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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