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崃山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2313号
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0330558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梅,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崃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7-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崃山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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