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2民初522号
原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国有林总场,住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兴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军,男,该单位安广林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亚建筑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亚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安市国有林总场立即给付占用我公司的工程款总计67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事实与理由:2010年我公司大包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开发建设的安广林场职工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工程,当时我公司仅承担职工住宅楼主体的包工包料工程,对于该住宅楼涉及的其他附属设施均由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出资安装建设。我公司承包的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占用我公司的工程款62万元安装该住宅楼所需的电力设施设备,同时占用我公司5万元建设了小区的化粪池,占用款至今未付。我公司自该工程在2011年年末竣工验收合格后,一直对大安市国有林总场违法占用的工程款主张权利,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均以正在研究解决方案为由推脱不付,为此提出上述诉请,望依法裁决。
大安市国有林总场辩称,建亚建筑公司诉请的欠款数额以其提供的有效证据为准,最后数额由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7日大安市林业局党组发出大林党字[2017]9号《关于成立大安市国有林总场的通知》,该文件中指出***市委批准成立了大安市国有林总场,从2017年12月29日起撤销大安市机械林场(**)、大安市机械经营林场(大岗子)、大安市舍力机械林场(舍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大安市林业局党组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大林党字[2017]9号文件1份。
本院认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大安市机械林场被合并到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大安市机械林场有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该由大安市国有林总场依法享有和承担,大安市国有林总场符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建亚建筑公司与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均认可位于安广镇的林场家属楼实际施工主体系代建民,即代建民挂靠建亚建筑公司对安广镇林场家属楼的工程进行施工,则除挂靠费以外与施工有关的权利应当由***独自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据此建亚建筑公司与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向大安市国有林总场提起诉讼的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0元,退还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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